徐州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发布者:刘薇薇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969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教评发〔20193


徐州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加强教学内涵建设、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提升教学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校督导工作质量和成效,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研究、咨询与指导的专家组织,独立开展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学督导采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二级学院分别成立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负责对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20-30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按照学校学科专业布局设文管类、理工类两个小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由5

左右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校级教学督导员可兼任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由专兼职督导员组成。专职教学督导员从退休教师中选聘,兼职教学督导员从校内在职在岗的优秀教师中选聘。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威望;

  (三)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较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本人申报,二级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校级督导组组长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批准,副组长由组长提名,校长批准。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遴选与聘任,并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三学年,合格者可以续聘。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离任申请。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二级学院)可增、减教学督导员,对不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者,学校(二级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建立政治学习常态机制,拓展和丰富政治学习载体和形式,做到常学常新,持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领会上级相关教育教学文件精神,学习掌握学校各项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升督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开展教学工作的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督查。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的督导检查,引导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十条  开展教学秩序常规检查工作。不定期对教师出勤、学生出勤、课堂状态、教师调停课、毕业答辩、考试考场等常规教学秩序进行检查,保障教学过程规范性。

  第十一条  开展课堂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深入课堂教学一线听课,检查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材、课件等教学文档,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导。加大课堂教学评价的区分度,原则上,评价为优秀等次(90分以上)的不超过20%,评价为中及以下等次(80分以下)的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开展实践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对实验教学、实习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  开展课程考核文档规范性检查与质量评价。对理论教学课程、课程设计、实验课程考核文档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理论教学课程试卷进行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开展专题质量评价工作。受学校委托,开展教师职称晋升听课、入职教师试讲、新教师转正听课和专业认证听课等专题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专项督导工作。对相关教学评价中发现的优秀教师和教学质量较差的教师持续进行专项督导,树立典型,转变落后。

  第十六条  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工作。通过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和研究,为本科教学政策的出台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指导教师、教学评奖、竞赛规则等教学文件的制定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做好督导信息的反馈和发布工作。教学督导组应将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反馈,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及时向督导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校级教学督导听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并通过信息系统向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意见和建议。校级教学督导组应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定期形成督导工作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每学年向学校报送督导评价排序表,供学校评奖推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决策使用。

  第十八条  受学校或二级学院邀请,列席学校或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开展各项工作时,佩戴督导证,各单位应予尊重和配合,为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负责考核,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负责考核。校级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个学时并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督导工作任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督导工作量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督导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补贴和相关业务活动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每位校级教学督导员每月发放1000元工作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可按听课数量等督导任务完成情况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每听1节课按1个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三条  督导业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督导员的学习培训和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徐工院教评发[20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9422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423日印发